第四章 论不同的作者处理道德实务规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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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3篇第6节曾指出,正义的规则是唯一精密准确的道德规则;所有其他的道德规则都是松散的、模糊的,以及暧昧的。前者可以比作文法规则;后者可以比作评论家对什么叫做文章的庄严优美所定下的规则,比较像是在为我们应该追求的完美提示某种概念,而不是什么确实可靠的、不会出错的指示,供我们借以达成完美。

由于不同的道德规则所容许的精确度是如此的不同,所以,那些努力收集各种道德规则,并且去芜存菁把它们浓缩整理成某种体系的作者,遵循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写作:有一类作者彻头彻尾地遵循他们在分类考虑美德时自然会倾向采取的那种松散的方式;而另一类作者则是一味地努力要在他们的道德格言中引进那种唯有某些格言才可能容许的精确度。第一类作者像评论家那样地写作,而第二类作者则像文法家那样地写作。

(1)第一类作者(我们可以把所有古代的道德学家算进这一类),满足于以一种概略的方式描述各种不同的邪恶与美德,并且指出前一种禀性的丑陋与不幸,以及后一种禀性的合宜与幸福,但他们从未想到要制订许多精确的规则,可以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个别的实例。他们只是努力,在文字容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确定,第一,每一种美德所根据的心境究竟是什么,譬如,究竟是什么内在的感觉或情绪构成友爱的精髓,构成仁慈的精髓,构成慷慨的精髓,构成公正的精髓,构成气魄恢弘的精髓,构成所有其他美德的精髓,以及构成和它们相反的那些邪恶的精髓;第二,每一种美德的心境会把我们导向什么样的一般行为方式,或者说,会把我们导向什么样的平常行为格调与取向,譬如,一个友善的人,一个慷慨的人,一个勇敢的人,一个公正的人,以及一个仁慈人,平常会选择怎样的行为。

要描绘每一种美德所根据的心境特征,固然必须有既细腻又精确的笔法,但这种工作并非不可能做到多少还算精确的程度。没错,确实不可能把每一种心境因部分情况有别而可能经历的或应该会经受的变化全部描绘出来。那些变化是无边无际的,语言缺乏可以用来标示它们的名词。例如,我们对老年人所感觉到的那种友爱之情,有别于我们对年轻人所感觉到的那一种友爱之情;我们对态度严峻的人所怀有的那种友爱之情,有别于我们对态度比较柔和的人所感觉到的那一种友爱之情,而这一种友情又有别于我们对一个生性爽朗活泼的人所感觉到的那一种友情。我们对一个男人所怀有的友情,有别于一个女人让我们感觉到的友情,即使其中没有掺杂任何比较下流的热情。有什么作者能够一一列举与弄清楚友情可能经受的这些以及其他一切无边无际的变化呢?但是,它们所共有的那种一般性的友爱与亲密的依恋之情,仍然可以被探查到足够准确的程度。为它所描画的图像,虽然将始终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却有这样的相似性,足以让我们在与原物相遇时把它认出来,甚至足以让我们把它和其他诸如善意、尊敬、重视、钦佩等等和它颇为相似的情感区分开来。

如果只是要概略地描述每一种美德平常会促使我们采取什么方式的行为,那就更容易了。事实上,要描述美德所根据的内在感觉或情绪,而不触及行为方面的问题,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语言不可能表达所有呈现在内心里的那些(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看不见的情感变化的容貌。没有别的方法标明与区分它们彼此,除了描述它们所产生的外在效果,描述它们在脸色上、在神态上、在外部的行为上导致什么样的改变,描述它们所建议的决心,以及描述它们所提示的行为。西塞罗就是这样,在他的《责任论》的第一册里,努力指引我们实践四项基本的美德,而亚里士多德也是这样,在他的《伦理学》的实务部分里,为我们指出一些不同的习惯,希望我们能用来控制我们的行为,诸如慷慨、庄严、豪迈,甚至滑稽与幽默等等;后头那些性质被那位逍遥放任的哲学家认为有资格排在美德的名单中,不过,我们自然会给予它们的那种轻微的赞许,分量似乎不足以使它们有资格获得如此可敬的美名。

那样的著作为我们呈现生动宜人的言行举止图像。它们透过活泼生动的品行描述,鼓动我们天生爱好美德的性情,增强我们对邪恶的厌恶;它们的那些既公正又精妙的观察评语,往往有助于在行为合宜的认识上,改正与确定我们自然的想法,并且指点我们注意许多微妙的细节,使我们对什么叫做行为正当,养成一种比我们在受到这种教诲之前动辄想到的那一种更为严正的概念。被适当称作伦理学的那一门学问,主要的内涵就在于以这种方式论述各种道德规则;那一门学问,虽然像文艺批评那样,不是一门极其精密准确的科学,却是非常有用而且令人愉快的。在所有学问中,就数它最容许作者发挥修辞与雄辩的技巧,并且,如果这事有可能发生的话,透过那些修辞与雄辩,赋予一些最不足挂齿的义务规则以某种新的重要性。它的那些告诫,经过这样修饰与润色后,能够在年轻可塑的心灵上产生最高贵最持久的印象,并且由于它们契合那个慷慨的年纪自然具有的豪迈胸怀,因此它们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能够激励最英勇壮烈的决心,从而有助于建立与巩固人心所能感受到的那些最好也最有用的习惯。言教与规劝所能做到的一切鼓舞我们实践美德的效果,都是由这门学问以这种陈述方式做到的。[78]

(2)第二类道德学家,我们可以把所有中世纪以后基督教会里的那些决疑者,以及所有在本(18)世纪和前一世纪论述所谓自然法理学的那些学者,算在这一类作者里。他们并不满足于以这种概略的方式描述他们建议我们采纳的某些行为格调,而是努力制定一些精密准确的规则来指导我们的行为的每一个细节。由于正义是唯一能够被制定这种精确规则的美德,所以,正义是前述那两组不同的作者主要研究的课题。然而,他们论述的方式却大不相同。

那些研究法律原理的学者,只考虑权利人应该认为什么是他自己有权利强求的;什么是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会赞许他强求的,或什么是一个法官或仲裁者在受理他的诉讼案件为他主持公道时,应该强迫义务人承受或履行的。另一方面,那些决疑者所琢磨的问题,更多的不是什么是可以被适当地强迫要求的,而是义务人基于最神圣最认真地尊重概括性的正义规则,以及基于最真诚地害怕伤害到他的邻人,或害怕违背他自己的正直人品,应该认为什么是他自己有义务履行的。法理学的目的是制定法官与仲裁者断案的规则。决疑学的目的是制定一个好人的行为规则。透过遵守所有法理学的规则,假定它们的确是这么完美,那我们应得的也不过是免于外来的惩罚。透过遵守决疑学的规则,假定它们是它们应该是的那样,那么,凭着我们的行为精妙正确,我们便应该有资格获得不少赞美。

常常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好人应该认为他自己基于一种神圣的与诚实的对概括性正义规则的尊重,有义务履行某些事项,但若是别人硬要他履行这些事项,或是由法官或仲裁者强迫他履行,却是一种极端不义的行为。举一个陈腐的例子来说: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以死亡要挟,迫使一个旅者答应给他一笔钱。这样一个以不正当的暴力勒索而来的承诺,是否应该被视为具有约束力,向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如果我们只把它视为一个法理学的问题,那么,答案便不可能有什么争辩的余地。认为那个强盗有权利使用力量强迫旅者履行承诺,将是荒谬悖理的。勒索该承诺,是一项应受最高惩罚的罪行,而硬要旅者履行承诺,将只是罪上加罪,罪加一等。一个只是被人骗了的人,没有什么立场抱怨受到伤害,如果那个骗了他的人原本可以正正当当地杀了他。如果有人认为法官应该强迫承诺人担起这种承诺的责任,或者认为民政长官应该承认那些承诺具有法律效力,那将是所有荒谬悖理的事情中最荒唐可笑的。总而言之,如果我们只把这问题看成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那么,对于答案是什么,我们便不可能感到茫然困惑。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视为一个决疑学的问题,那么,答案就不是这么容易确定了。一个好人,基于良心尊重那个最神圣的正义规则,尊重那个命令他遵守一切真心承诺的道德规则,是否不该认为他自己有义务履行承诺,至少是一个比较难以确定答复的问题。毋庸置疑,对于使他陷入这种困境的那个无耻之徒是否觉得失望,他不必有任何顾虑,那个强盗没受到他的伤害,因此任何人都不该强迫他做什么事。但是,在这个例子里,他是否可以完全不必顾虑他自己的尊严与荣誉,是否连他的人格中使他崇敬诚实的法则并且对任何近乎背信与撒谎的言行感到深恶痛绝的那一部分,其不可亵渎的神圣性,他也无须顾虑,也许可以比较合理地被当成是一个问题。决疑者因此对这个问题的意见相当有分歧。有一派毫不犹豫地断言,对于任何这种承诺,都无须给予什么顾虑,而不这么想的人,只是性格懦弱与迷信。可以算进这一派的作者,在古人中有西塞罗,在近代人中则有普芬道夫[79],以及他的注释者巴贝哈克[80],尤其还有已故的哈奇逊博士,后者在大多数场合绝不是一个思虑松散的决疑者。另一派作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所有这种承诺都具有约束力。我们可以把从前某些基督教会里的神父,以及近代某些非常出名的决疑者,算进这一派里。

如果我们根据普通人的感觉来考虑这个问题,那我们将发现,一般人会认为甚至对这种承诺也该给予某些尊重。但是,究竟该给予多少尊重,却不可能依据任何毫无例外适用于所有场合的概括性规则来决定。一个十分轻率做出这种承诺又同样随便违背承诺的人,我们应当不会选来做我们的朋友或伙伴。一个允诺某个强盗5英镑却不履行的绅士,将会招致某些非议。然而,如果允诺的金额非常庞大,那么,应当怎么做,或许就比较难决定。例如,如果支付所允诺的金额将使允诺者的家庭破产,或者,如果那笔金额是如此的庞大,足以促进一些最有用的目的,那么,拘泥于道德细节,把那么大的一笔金钱扔给那种卑鄙下流的人物,便显得多少是一种罪过,至少是极端不恰当的。在一般人的眼中,一个为了遵守对某个强盗的誓言而让自己倾家荡产沦为乞丐的人,或一个为了遵守同样的誓言而扔掉10万英镑的人,即使他负担得起那笔庞大的金额,同样显得极端的不合情理与浪费。这样的浪费,似乎有违他的责任,似乎有违他对他自己以及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因此,似乎绝不是尊重被这样勒索许下的誓言所能认可的举动。然而,这样的誓言究竟应该获得多大的尊重,或者说,这样的誓言最多该付出多少钱,却显然不可能依据什么精密的规则来确定。这会随着双方当事人的性格,随着他们的处境,随着誓言的郑重程度,甚至随着双方遭遇时的某些插曲而有所不同:如果允诺者大量受到有时候可以在最自甘堕落的人物身上发现的那种豪爽英勇的殷勤伺候,那么,他似乎应该支付比其他情况更多的钱。一般来说,严格的合宜性要求遵守所有这种诺言,只要遵守诺言不违背其他某些比较神圣的责任,诸如,不违背公共的利益,不违背我们基于感激,基于自然的亲情,或基于适当行善的法则应该照顾的那些人的利益。但是,就像先前指出的,我们没有任何精密的规则可以确定,基于尊重那些美德的动机,我们该有什么外在的行为,从而我们也就不可能确定,那些美德在什么时候会和遵守这种诺言是相违背的。

然而,该注意的是,一旦违背了这种诺言,即使是基于某些最必要的理由,总是会给许下这种诺言的人带来一些不好的名誉。在那些诺言被许下之后,我们也许可以相信遵守它们是不合宜的。但是,许下那些诺言仍然是一桩多少该受责备的行为。它至少背离了最高尚的恢宏与荣誉的行为准则。一个勇敢的人应该宁死也不愿意许下这种诺言,他若遵守就会显得愚蠢,而若不遵守就会招致不名誉的诺言。这种情境总是会附带一定程度的不名誉。背信与撒谎的恶行是这么的危险,这么的可怕,同时,纵情于这些恶行又是这么的容易,而且在许多场合,是这么的安全,以致我们忌讳它们甚于忌讳几乎任何其他恶行。因此,我们的想象力会给一切背信的行为,不论是在什么情况或场合犯下的,贴上耻辱的标签。它们在这方面和女性失去贞洁的行为类似。基于类似的理由,我们也极端忌讳女性失去贞洁;我们对撒谎背信忌讳挑剔的程度,不亚于我们对女性贞洁的敏感要求。失去贞洁会无可挽回地败坏名誉。无论什么情况、什么理由,都不能为它求情辩解;无论怎样悲伤、怎样后悔,都不能为它赎罪。我们在这方面是这么的挑剔敏感,以致觉得甚至遭到强奸也会败坏女性的名节,即使心灵纯洁无瑕,也无法洗刷身体遭到的污染。违背郑重立誓许下的诺言,即使这诺言是对最卑鄙无耻的人许下的,也是同样的情形。诚实是一种如此必要的美德,以致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即使对那些不值得我们给予其他任何顾虑的人,即使对那些我们认为可以合法处决摧毁的人,我们也应该诚实以待。违背承诺的人,不论他怎样主张他之所以立誓承诺是为了解救他自己的性命,或怎样坚持他之所以毁弃诺言是鉴于遵守诺言将不符合其他某些比较高尚可敬的责任,都不会达到什么辩解的效果。这些情况也许可以减轻,但绝不可能完全清除他的不名誉。在人们的想法里,他显然做错了一件事,这件事和一定程度的羞耻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他违背了他曾郑重宣誓他将遵守的诺言;他的人格,即使在本质上没被不可挽回地玷污,至少也被盖上了一个很难完全擦掉的惹人笑话的戳记。我想,不会有人在经历过这种遭遇后,还喜欢告诉别人他的故事。

这个例子很适合说明决疑学和法理学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即使那两门学问研究的都是概括性的正义规则所规范的义务问题。

虽然这个差别是真实且根本的,虽然那两门学问具有截然不同的目的,但研究的主题相同使它们之间具有如此的相似性,以致大部分明言意图讨论法理学的作者,在解决种种他们所研究的问题时,有时候虽是根据法理学的原理,有时候却根据决疑学的原理,而且完全未清楚区别,甚至也许连他们自己也未察觉,什么时候他们所根据的是法理学的原理,以及什么时候他们所根据的却是决疑学的原理。

然而,决疑者的理论绝非仅限于研究我们的良心对概括性正义规则的尊重要求我们尽什么义务,它还涵盖其他许多基督教信仰的和道德的义务。主要导致研发这门学问的原因,似乎是罗马天主教的迷信在社会未开化的蒙昧时期所引进的那种秘密忏悔的习俗。根据那种习俗,每一个人的最秘密的行为,甚至是每一个人的最秘密的想法,当被怀疑背离了基督教的清净规则时,哪怕只有一丁点儿的背离,都必须吐露给听信徒告解的神父知道。而这种神父则会告诉他的那些告解者,他们是否以及在哪方面违背了他们的义务,以及在他能以被冒犯的神的名赦免他们之前,他们必须忍受什么苦行忏悔。

自觉或甚至只是怀疑自己犯了错,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心理负担,而且就那些未因长期习惯作恶而变得心如顽石的人来说,这种心理负担往往会伴随着焦虑不安与恐惧。一般人,在这种苦恼的时候,就像在所有其他苦恼的时候,自然渴望借由向某个他们能够信任保守秘密又有判断力的人倾吐他们心中的苦闷,以便卸下他们觉得压在他们心头的重担。他们因这种告白而蒙受的丢脸,会得到充分的补偿,因为他们倾吐的对象对他们的同情很少不会减轻他们心里的不安。他们觉得宽慰,因为他们发现,他们并非完全不值得尊敬,尽管他们过去的行为该受谴责,但他们目前的意向至少是被赞许的,而这也许足以弥补他们从前的过错,至少足以使他们的朋友对他还怀有一定程度的尊重。有一为数众多与手段巧妙的僧侣团队,在从前那些迷信的时代,巧妙迂回地获得几乎每一个私人家庭的信任。他们拥有那些时代所能提供的一切浅薄的学识,而且他们的行为举止,虽然在许多方面是粗鲁与混乱的,不过,和他们活着的那个时代的一般人相比,却显得优雅与井然有序。因此,他们被视为,不仅是所有宗教信仰义务的伟大导师,而且也是所有道德义务的伟大导师。他们会给有幸和他们相熟的人带来好名声,而显示他们不赞成的印章戳记,则会在所有不幸遭到他们非难的那些人身上盖上最深刻的不名誉。由于他们被看成是行为对错的伟大裁判,所以,人们一有什么踌躇顾忌的事情,便自然会请教他们;对每一个人来说,让别人知道他向那些僧侣倾吐他心里所有令他不安的秘密,以及除非得到他们的劝告与认可,否则他不会采取任何重要或伤脑筋的动作,是一桩很体面的事。因此,那些僧侣不难使一般人尊奉这样的规则,即人们托付给他们裁决的,不仅应该包括那些托付给他们裁决已经变成时髦的事项,而且也应该包括那些虽然托付给他们裁决尚未成为既定的通则,不过通常会托付给他们裁决的事项。于是,要使他们自己具备听信徒告解的资格,变成是僧侣与神学生用功学习的一个必修科目,而他们也因此时常收集整理一些所谓良心的案例,即一些很微妙的、很难取舍得、很难确定行为的合宜点位于何处的情境。如此整理出来的那些著作,他们认为,对那些所谓良心的导师,以及对那些将接受指导的人,或许都有一些用处。决疑学的那些书籍就是这么来的。

决疑者所研究的道德义务,主要是那些至少在一定程度可以被限定在某些概括性规则内,而违反这些规则自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良心呵责,并且会担心将蒙受惩罚。他们的那些著作赖以产生的那种习俗,用意就是要缓解违反这一类义务所带来的良心不安。并非每一种美德的缺失都会伴有严重的良心不安,也不会有什么人向他的神父告解,请求赦免他没有履行他的情况容许他履行的那些最慷慨的、最友善的或最宽宏大度的行为。在这种缺失的场合,被违反的行为规则通常不是很确定的,而且通常也是属于这样的一种性质,即虽然遵守它或许该得到荣誉与奖赏,但违反它却似乎不会招致什么直接的责备、非难或惩罚。这一类美德的发挥,决疑者似乎视为一种超出义务范围外、不能被严格强求的功德,因此,不是他们必须讨论的主题。

因此,出现在听信徒告解的神父裁判席前,并且因那个缘故而落入决疑者的研究范围内的那些违背道德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别。

第一类,并且是主要的一类,是违背种种正义规则的行为。这些规则全都是明白确定的,而且违反它们自然会带来该受上帝与人类惩罚的意识,以及将蒙受惩罚的恐惧。

第二类是违背贞节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所有比较严重的实例中,都是真正违背正义的行为。任何人,除非对某个他人造成最不可原谅的伤害,否则不能算是犯了什么这方面的罪过。在比较轻微的实例中,当这些行为只不过是违反了两性交往所应遵守的那些正确的礼仪时,它们的确不能被恰当地当成是违反正义的行为。然而,它们通常是违反了某个相当明了的规则,而且,至少就其中一个性别来说,通常会给有这些过失的人带来不名誉,因此,它们通常使耿直认真的人感到一定程度的羞愧与后悔。

第三类是违背诚实规则的行为。该注意的是,违背诚实,虽然在许多场合确实是违背了正义,不过,却未必一定是如此,因此,并非总是会招致什么外来的惩罚。普通说谎的恶行,虽然是一种非常卑劣下流的行为,却往往无害于任何人。在这样的场合,不论是被骗的人或是他人,都不可能有权利要求报复或赔偿。违背诚实,虽然未必是违背正义,但是,总是违背了某个相当明了的规则,而且也自然倾向使有这种过失的人蒙羞。

年轻的孩子们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性向,人们说什么他们就相信什么。自然女神似乎断定,为了他们的保全,他们应该至少在一段时期内,绝对相信那些受托照顾他们的幼年生活以及他们最早的也最必要的一些教育的人。因此,他们的轻信是非常极端的,需要长期且丰富地体验过人类的虚伪,才能使他们变得对人类怀有某一合理程度的怀疑与不信任。各个成年人轻信的程度无疑很不相同。最聪明且最有经验的成年人通常最不轻信。但是,几乎没有哪一个活着的人,不是比他应该的更为轻信,不是在许多场合,不仅相信了最后被证明完全是虚假的流言飞语,而且还相信了许多只要稍微深思或注意便可以知道很可能不是真实的故事。先天自然的性向是总是相信。只有后天学到的智慧与经验才会教我们不要轻信,而且它们很少把我们教得足够不轻信。我们全体当中最聪明也最谨慎小心的人,往往相信了一些他自己后来不仅觉得丢脸,而且也很讶异他居然会想到要相信的故事。

我们所相信的人,在我们相信他的那些事情上,必然会成为我们的领导者与指挥者,因此,我们会怀着一定程度的尊重与敬意仰望他。但是,正如我们会从钦佩他人变得希望我们自己也受人钦佩一样,我们也会从受人领导与指挥变得希望我们自己也成为领导者与指挥者。而且,正如我们不可能始终满足于只是受人钦佩,除非我们同时能够说服我们自己在一定程度内真的值得钦佩那样,我们也不可能仅满足于只是被人相信,除非我们同时也意识到我们自己真的值得相信。正如向往受到赞美与向往值得赞美,虽然是非常类似,却是两种分明有别的向往,希望被人相信与希望值得相信,虽然也是非常类似,却同样是两种分明有别的希望。

希望被人相信,希望说服、领导与指挥他人,似乎是我们天生最强烈的一种欲望。这种欲望也许是语言,这个人性特有的能力赖以形成的本能。没有其他种动物具有语言能力,而我们也不可能在其他种动物身上看到任何想要领导或指挥其同类判断或行为的欲望。这种想要领导与指挥同类的雄心壮志,这种想要真正出类拔萃、高人一等的愿望,似乎全然是人类特有的欲望,而语言则是这种领导与指挥他人判断与行为的雄心这种想要真正高人一等的愿望赖以实现的伟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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