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功过感

上一章:第二篇 论功劳与过失,即论奖赏与惩罚的对象 下一章: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

引言

有另外一类性质被我们归在人类的动作与行为上,这类性质不同于它们的合宜与否,或端正与否,而是另外一种不同的赞许或谴责的对象。这些性质是行为的功与过,亦即值得奖赏或值得惩罚的性质。

前文已经指出过[1],情感或内心的感受,是各种行为产生的根源,也是评论整个行为善恶,最终必须倚赖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面相来看待情感,或者说,在两个不同的关系中考量情感:第一是从引起它的原因,或者说,从引起它的动机来考虑它;第二则是从它所意图的目的,或者说,从它倾向产生的后果来考虑它。行为的合宜与否,或者说,行为究竟是端正得体或粗鲁下流,全在于引发行为的情感,相对于引发情感的原因或对象是否合适,或是否比例相称;而行为的功与过,或行为究竟应该得到奖赏,抑或应该受到惩罚,全在于引发行为的情感所欲产生或倾向产生的后果,性质上是有益的,抑或是有害的。我们对行为合宜与否的感觉,究竟以什么为本,已经在这讲义的前一部分解释过了。我们现在就来讨论,我们究竟根据什么觉得行为应受奖赏或该受惩罚。

第一节 凡是看起来当受感激的对象,似乎都该奖赏;同样的,凡是看起来当受怨恨的对象,似乎都该受惩罚

所以,对我们来说,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它不仅看起来是某种情感的适当且被认可的对象,而且这种情感是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或报答某个人的那一种。同样的,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它不仅看起来是某种情感的适当且被认可的对象,而且这种情感是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或报复某个人的那一种。

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某个人的那一种情感,就是感激或感恩。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某个人的那一种情感,就是怨恨或愤怒。

所以,对我们来说,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感激对象;同样的,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怨恨对象。

所谓奖赏,就是回报,就是报答,就是以德报恩,以好处回报得到的好处。所谓惩罚,也是回报,也是报答,不过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它是以牙还牙,以伤害回报受到的伤害。

除了感激和怨恨,还有一些其他的情感,会促使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或不幸。但是,除了感激和怨恨,不会有其他的情感,这么直接促使我们成为协助他人获得幸福或遭到不幸的工具。基于熟识与平常臭味相投而滋长起来的那种爱与尊敬,必然会促使我们,乐于看到我们这么爱与尊敬的人幸福,从而乐于提供协助促进他的幸福。然而,即使他的幸福是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获得的,我们的爱也会感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情感所希望的,无非只是要看到他幸福,不会去计较是谁促成他的幸福。但是,这样是不会让感激之情觉得满足的。如果我们欠他许多恩情的人,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得到幸福,那么,我们的爱虽然会感到高兴,我们的感激却不会觉得满足。直到我们已经报答了他的恩情,直到我们亲自使力协助促进了他的幸福,我们才不会感觉到他的恩情加在我们身上的沉重负担。

同样的,平常志趣不合所衍生出来的憎恶与反感,时常会导致我们以怀有恶意的快感,看着在举止与品行上让我们觉得痛苦的人遭逢不幸。但是,虽然憎恶与反感使我们麻木不仁,使我们失去同情感,有时候甚至使我们以别人的苦恼为乐,不过,如果没有怨恨牵涉在其中,如果我们或我们的朋友并未受到什么了不起的切身挑衅,则光是对某人感到憎恶与反感,应当不至于使我们希望亲自使力造成他的不幸。即使我们不担心在使力造成他的不幸后我们自己会遭到什么惩罚,我们也宁愿他的不幸是其他的力量所导致的。对一个心中充满强烈的憎恶感的人来说,听到他所厌恶的人死于意外事故,也许会让他心情舒畅。但是,如果他还有一丁点儿正义感(虽然强烈的憎恶感对美德非常不利,不过,这一丁点儿正义感,他或许还是有的),当他发现他本人是这个不幸的原因,即使不是蓄意的,那么,他的心情非但舒畅不起来,反而会极端难过。如果他是蓄意的话,则一想到这回事,就会更加使自己震惊到无法衡量。他甚至会恶心排斥想到这么该受诅咒的心意。如果他还能想象自己做得出这样穷凶极恶的罪行,那他也一定会开始觉得自己的面目如同让他反感作呕的那个人一样的可憎。但是,如果牵涉到怨恨,那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如果曾经严重伤害过我们的人,例如,曾经谋杀过我们的父亲或兄弟,事后不久死于某种热病,或甚至因其他某项罪行而被送上绞刑台处死,虽然这也许会很快减轻我们的憎恶感,但一定不会完全满足我们的怨恨。怨恨一定会促使我们不仅希望他应该受到惩罚,而且也希望他应该由我们亲手惩处,以抵偿他对我们的伤害。我们的怨恨绝不会完全感到满足,除非冒犯我们的人不仅自己反过来感到悲痛,而且这悲痛也是他冒犯了我们的那个罪过该得的报应。他必须为他的这项行为感到后悔与难过,以便其他人由于害怕遭到同样的惩罚而不敢犯下同样的罪行。从这种情感自然地追求满足,自会产生惩罚的所有政治目的,包括矫正罪犯,以及震慑民众以儆效尤。

所以,感激与怨恨分别是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与惩罚的两种情感。所以,对我们来说,某个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他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感激对象;而某个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他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怨恨对象。

第二节 论当受感激与怨恨的对象

说某某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感激或怨恨的对象,不会有其他的意思,除了说对待它的那种感激或怨恨似乎是“自然”[2]的适当,而且是被认可的。

但是,这两种,以及其他所有人类的情感,似乎是适当且被认可的,如果每一位公正的旁观者都完全同情那些情感,或者说,如果每一位不偏不倚的旁观者都完全体谅且附和那些情感。

所以,他看起来是该受奖赏的,如果,对某个人或某些人来说,他是每一颗人类的心灵都倾向附和(并且予以鼓掌喝彩)的那种感激之情的自然投射对象;另一方面,他看起来则是该受惩罚的,如果,同样对某个人或某些人来说,他是每一颗合理的人类心灵都准备接纳与同情的那种怨恨之情的自然投射对象。对我们来说,毫无疑问,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每一个知道它的人都希望奖赏它,并且也因此都乐于看到它被奖赏;而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每一个听到它的人都恨它,并且因此都乐于看到它被惩罚。

(1)正如当我们的同伴们沉浸在成功顺遂的喜悦时,我们会感到同情的喜悦,所以,当他们以自得与满足的心情自然地看待他们所以幸运的原因时,不管这原因是什么,我们也会和他们一样觉得自得与满足。我们体会到他们心里对它的爱与感激,并且也同样对它兴起爱意。它如果被摧毁了,或甚至只是被摆在距离他们很远,以致他们照顾或保护不到的地方,即使他们不会因它不在身边而有什么损失,除了损失了看到它的那种乐趣之外,我们也会替他们觉得难过。如果这原因是某个人,是一个这么有幸帮助其同胞得到幸福的人,则情形将更是如此。当我们看到某个人得到另一个人的协助、保护与解救时,我们因受惠者的喜悦而感到的那股同情的喜悦,只会鼓舞我们对施惠于他的那个人兴起同情的感激。当我们以我们想像中他一定会那样看着他的眼光,看着让他得以快乐的那个恩人的时候,那个恩人似乎活生生地以最迷人可亲的姿态站在我们面前。因此,我们很容易赞许他感激恩人的心情,从而也会赞许他打算用来报答恩人的那些动作。由于我们完全赞许报答所根据的那种感激的心情,所以,在每一方面看起来,那些报答也必然都是恰当的,而且适合它们的对象的。

(2)同样的,正如当我们看到我们的某位同胞受苦时,我们会感到同情的悲伤,我们也会和他一样,对导致他受苦的原因,不管那原因是什么,产生厌恶与反感。我们的内心,由于接纳了他的悲伤,并且与他的悲伤合拍,所以,也会感觉到一股和他尽力想要赶走或消灭使他受苦的原因时一样的激情。我们陪着他觉得痛苦时所怀有的那种乏力被动的同情,很容易蜕变成我们在赞许他奋力逐退导致他受苦的原因,或赞许他对那个原因发泄他的反感时所怀有的那种强烈主动的情感。如果使他痛苦的原因是某个人,则情形将更是如此。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被另一个人压迫或伤害时,我们为受害者感到的那股同情的痛苦,似乎只会鼓舞我们对施暴于他的那个人产生同情的怨恨。我们会很高兴看到他反过来攻击他的对手,并且热心准备在他努力自卫时立即帮助他,甚至帮助他在某个程度内进行报复。如果受害者不幸在吵架中身亡,我们不仅会对他的朋友和亲戚们心里头的真实怨恨产生同情,而且也会对我们在想象中借给死者的那种虚幻的怨恨产生同情,虽然死者再也不可能感觉到怨恨或其他任何人类的情感。但是,由于我们设想自己置身在他的处境,我们可以说进入了他的身体,因此,在我们的想象中,在某一意义上,被害者被乱砍到畸形的尸体又重新有了生气;当我们这样设身处地怀想他的遭遇时,就像在其他许多场合那样,我们会感觉到某种情绪,这种情绪主要当事人虽然不可能感觉到,不过,借由某种虚幻的同情作用,我们却可替他感觉到。我们为那个无法测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我们的想象中,他显然蒙受了这个损失)所淌下的那些同情的眼泪,似乎只不过是我们对他应尽的责任当中的一小部分而已。我们想,他所蒙受的伤害,应该得到我们主要的注意。我们感觉到一股,我们想,他应当感觉到的怨恨,而且他也会感觉到这股怨恨,如果他那具冰冷僵硬的身体还留有意识,还可以稍微感知这世上所发生的一切。我们想,他在高声要求血债应该血还。想到他的伤害将未经报复地走入历史、被人遗忘,恐怕连死者的骨灰也会骚动起来。传闻中经常停留在凶手的床铺边的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东西,民间的迷信以为会从他们的坟墓里跑出来,针对让他们死于非命的那些人进行报复的鬼魂,这些传闻与迷信都源自我们的这种与被害者的虚幻怨恨起同感共鸣的自然性向。而至少就这种最可怕的罪行来说,自然女神,在人们的理性开始思考惩罚的效用以前,便早已经用这种方式,以最鲜明且最不能抹灭的文字,永远铭刻在人类的心灵,嘱咐它们一定要立即且直觉地赞许这一条神圣与必要的报复法则。

第三节 如果施惠者的行为未获赞许,则受惠者的感激便很少会有人同情;相反,如果加害者的动机未受谴责,则受害者的怨恨便不会有人同情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或意图,对“被行为人”来说(如果允许我这么称呼行为影响的对象),不管是多么的有益,或是多么的有害,但是,如果在有益的场合,“行为人”的动机看不出有什么合宜之处,如果左右其行为的那些感情是我们无法附和的,那么,对受益者心里的感激,我们便不会有什么同情;或者,如果在有害的场合,“行为人”的动机看不出有什么不合宜之处,如果相反,左右其行为的那些感情,是我们必然会附和的,那么,对受害者心里的怨恨,我们便不会有什么同情。在前一种场合,似乎不该有什么感激,而在后一种场合,所有怨恨似乎都是不正当的。前一种场合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值得奖赏的功劳,而后一种场合的行为也似乎没有什么应予惩罚的罪过。

(1)首先,我要说,只要我们无法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只要左右其行为的动机似乎没有什么合宜之处,我们便比较不会附和行为的受益者心中的感激。基于最琐碎的动机而以最重大的恩惠授予他人,譬如,赠予某个人一大笔地产,只因为他的姓名恰巧和施恩者的姓名相同,这种愚蠢挥霍的慷慨,似乎只应得到很小的回报。这种恩情似乎不需要给予什么对等的报酬。我们瞧不起行为人的愚蠢,这种轻蔑的感觉使我们无法彻底附和受惠者心中的感激。他的恩人似乎不值得他感激。当我们设想自己置身在受惠者的处境时,我们觉得,对这样的恩人我们无法怀有崇高的敬意。因此,我们很容易大量免除他承担,我们认为他对一个比较值得尊敬的人物应尽的那种柔顺的恭敬与尊重的责任;而且只要他总是以亲切仁慈的态度对待比他软弱的朋友,我们也会欣然容许他省下许多,我们认为他对一个比较可敬的赞助者应该付出的那种殷勤与注意。历史上,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极尽奢侈浮滥,接二连三赐予财富、权势以及荣誉的君主,很少能够吸引到什么人对他们个人满怀爱戴,反倒是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比较俭省的君主,往往拥有比较多爱戴他们个人的敢死之士。大不列颠国王詹姆士一世[3]心地善良、但不够明智的慷慨挥霍,似乎并未为他自己赢得什么爱戴他的追随者;这位君主,尽管他秉性亲切和善,终其一生似乎没有任何朋友。相反,英格兰的全体绅士和贵族,却为了他那个比较俭省与精明挑剔的儿子的志业而牺牲他们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尽管这个儿子平常的举止态度可以说相当冷漠、疏离与严酷。

(2)其次,我要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看起来完全是受到我们彻底体谅与赞许的那些动机与情感的指使,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同情受害者心中的怨恨,不管这受害者受到多么重大的伤害。当两个人在吵架时,如果我们站在其中一人的那一边,并且完全接纳他心中的怨恨,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同情另一个人心中的怨恨。对我们赞许其动机,因此认为他有道理的那个人,我们所感到的同情,只会使我们对另一个我们必然认为没道理的人的感觉完全无动于衷。所以,无论后面这个人遭受到什么样的痛苦,只要它不超过我们自己希望他承受的程度,只要它不超过我们自己同情的愤慨一定会促使我们想要惩处他的程度,它就不可能让我们觉得不高兴或触怒我们。当一个残忍的凶手被送上绞刑台时,虽然我们对他的不幸下场会有些怜悯,但我们绝不会同情他心里的怨恨,即使他荒谬到显露出对追诉他的检察官或审判他的法官怀有怨恨。没错,对这么恶劣的罪犯来说,他们[4]正当的愤慨自然倾向的行为,无疑给他带来了最致命的伤害。但是,我们绝不会对某种情感的行为倾向感到不悦,如果当我们设身处地体会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们觉得自己也无法避免接纳那种情感。

第四节 前几节的要点重述

(1)所以,我们不会只因为某个人是另一个人所以幸福的原因,便十分衷心同情后者对前者的感激,除非前者所以促成后者的幸福,是出于我们完全赞许的动机。我们的内心,必须接纳行为人所遵循的原则,并且赞许所有左右其行为的情感,然后才会完全同情其行为的受惠者心中的感激,也才会和这感激合拍共鸣。如果施惠者的行为看不出有什么合宜之处,则无论那行为的效果是多么的有益,似乎也不需要或必然要求任何比例相称的报答。

但是,当行为的效果倾向有益,而行为根源的情感又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完全同情与赞许行为人的动机时,我们因他本身的缘故而对他怀有的喜爱,会使我们与那些因他的善行而得以成功顺遂的人心里的感激,产生更为昂扬生动的同感共鸣。于是,他的行为似乎需要,甚至(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高声要求比例相称的回报。我们完全体会到促使人们想要报恩的那种感激的心情。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并且赞许促使人们想要奖赏他的那种心情时,施惠者似乎是适当的受赏对象。当我们赞许并且附和某一行为根源的情感时,我们必定自然会赞许该行为,并且会把该行为所针对的人,视为该行为的恰当对象。

(2)同样的,我们绝不会只因为某个人是另一个人所以不幸的原因,便同情后者对前者的怨恨,除非前者所以促成后者的不幸,是出于我们无法赞许的动机。在我们能够接纳受害者心中的怨恨以前,我们必须不赞成行为人的动机,必须觉得我们的内心完全拒绝同情其行为根源的情感。如果这情感看不出有什么不合宜之处,则无论衍生出来的行为,对这行为所针对的人是多么的有害乃至要命,该行为似乎也不该受到惩罚,或者说,不该是任何怨恨的恰当对象。

但是,当行为的后果有害,而行为根源的情感又不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的内心极端厌恶并且拒绝同情行为人的动机时,我们便会完全衷心地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于是,这样的行为似乎应当受到甚至(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高声要求比例相称的报复;而我们也会完全体谅,并且因此赞许促使人们想要报复的那种怨恨的心情。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并且因此赞许促使人们想要惩罚他的那种心情时,加害者必然看起来像是适当的受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赞许并且附和某一行为根源的情感时,我们也必定自然会赞许该行为,并且也会把该行为所针对的人,视为该行为的恰当对象。

第五节 功过感的分析

(1)正如我们觉得某一行为合宜,是由于我们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和动机,所以,我们觉得某一行为有功劳或有奖赏的价值,也是由于我们同情“被行为人”心里的感激。以下,由于我将把前一种同情称为“直接的”同情,所以,为了方便区分,我会把另一种同情称为“间接的”同情。

由于我们的确无法完全体会受惠者心里的感激,除非我们事先赞许施惠者施惠的动机,所以,基于这个缘故,觉得某一行为值得奖赏的这种感觉,似乎是一种复合的感觉,似乎是由两种不同的情感组成的:其一是对行为人的动机直接同情的感觉,另一是对其行为的受惠者的感激间接同情的感觉。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可以明显地分辨那两种不同的感觉,结合在我们觉得某一特定的性格或行为值得奖赏的感觉里。当我们翻开历史,读到端正仁慈的伟大心胸所意图的行为时,我们是多么热烈地欣赏与赞许这样的意图啊?它们所根源的那种慷慨激昂的宽大胸襟,是多么让我们感到热血澎湃?我们是多么热心渴望它们的成功?多么悲伤它们的挫败?我们在想象中仿佛就是我们所读到的那些历史人物的本尊那样:我们仿佛把自己送到了那些遥远且久被遗忘的冒险场景,幻想我们自己正在扮演某个西庇阿(Scipio)或某个卡密鲁斯(Camillus),某个铁木良(Timoleon)或某个亚里斯泰德(Aristides)的角色。[5]到此为止,我们的感觉还只是建立在对这些行为人直接同情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对这种行为的受益者间接同情的感觉,不见得就比较不热烈。每当我们设想自己置身在受益者的处境时,我们是以何等热烈真挚的同情,和他们一起对如此出生入死为他们的生存奋战的恩人心怀感激啊?我们好比是和他们一起紧紧拥抱着他们的恩人。我们的内心很容易和他们近乎发狂的感激同感共鸣。我们会想,颁赠给他的荣誉或奖赏不论再怎么大,都不嫌过分。当他们对他的贡献作出这样适当的报答时,我们会衷心地鼓掌赞许。但是,如果根据他们的行为,他们看起来对自己所受到的天大恩惠没有什么感觉,那我们一定会震惊得无法形容。总而言之,我们所以觉得这些行为有很大的功劳,因此很值得奖赏,以及觉得它们理当获得报答,以便让完成它们的人也有机会高兴一下,完全是出于一种同情的感激与敬爱,亦即,出于当我们衷心体会到那些主要当事者的处境时,那个行为能够这样正当、高尚与仁慈的人,让我们感觉到的那种自然令我们心醉神迷的感激与敬爱。

(2)同样的,正如我们觉得某一行为不合宜,是由于我们对“行为人”的情感与动机缺乏同情或有某种直接的反感,所以,我们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或该受惩罚,也是由于我们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在这里,我将比照前面的做法,称后面这种同情为间接的同情。

由于我们的确无法赞许受害者心里的怨恨,除非我们的内心反对行为人的动机,并且拒绝同情其动机,所以,基于这个缘故,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的这种感觉,就像觉得某一行为有功劳的感觉那样,似乎也是一种复合的感觉,似乎也是由两种不同的情感组成的:其一是对行为人的情感直接觉得反感,另一是对受害者心里的怨恨产生的间接同情。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也可以明显地分辨那两种不同的感觉,结合在我们觉得某一特定的性格或行为该受惩罚的感觉里。当我们翻开历史,读到柏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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